重点摘要
*中国投资环境越趋严苛
台商当初大举赴大陆投资制造业、电子业等,主要原因在于大陆生产成本较为低廉,为求降低成本以提高毛利率与竞争力,且中国政府提供多项优惠,欢迎外资赴大陆投资,而如今随着大陆经济起飞,中国政府的态度已经开始转变,为了把外资赚的钱留在中国境内,彻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且不欢迎低技术门坎、高污染的产业,于是制订了一些新的法规,以下就2008年开始施行,且对台商有最直接影响的劳动合同法跟企业所得税法,做一个影响性的探讨。
*劳动合同法对不同企业影响性差异大
基本上劳动合同法对于总用人成本占营收比重越大(如传统制造业,以宝成为例影响税后净利8.24%)、大陆获利比重越高、税后获利率越小(如组装代工业,以鸿海为例影响税后净利8.81%)的台商企业,影响越大。但是由于其内容对于社会保险规定与旧有劳动法的规定并无不同,只是更加完善及对签订合同加上强制性。因此实际上影响较大者,应是之前薪资给付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的企业。
*因应企业所得税法,最终办法就是将产业升级高技术产业
中国于01/01/2008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许多租税优惠措施,对于之前税率高于25%的企业是有利的;不过对于原本有享有租税优惠,税率低于25%的企业而言,税赋增加的负担不小。
*结论
在劳动合同法的冲击下,用人成本比重较电子组装业高的传统制造业影响较大。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原本享有租税优惠(电子业较多比例是有租税优惠的),而后未取得新的租税优惠(如高新技术)的产业影响较大,其中,传统制造业比电子组装业更不容易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认可。
一、 前言
台商当初大举赴大陆投资制造业、电子业等,主要原因在于大陆生产成本较为低廉,为求降低成本以提高毛利率与竞争力,且中国政府提供多项优惠,欢迎外资赴大陆投资,而如今随着大陆经济起飞,中国政府的态度已经开始转变,为了把外资赚的钱留在中国境内,彻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且不欢迎低技术门坎、高污染的产业,于是制订了一些新的法规,以下就2008年开始施行,且对台商有最直接影响的劳动合同法跟企业所得税法,做一个影响性的探讨。
二、 劳动合同法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01/01/2008起正式实施,主要在确保雇主对劳工的照顾、提高劳工权益,其中包含工资、休假、加班、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与退休金等。
(2) 『劳动合同法』的最主要目的为迫使企业确实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工权益。
(3) 劳动合同法算是劳动法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法并未废除。
(4) 劳动合同法是针对雇主与劳工签订书面合同的部分,作一完整且较严格的规范,希望能让劳工工作有保障,薪资更稳定,并特别针对不愿意签订合同的企业,订定了处罚条例,迫使企业主动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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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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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企业应缴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之部分),具体比率由地方一级政府确定;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最高为8%,分别成立统筹基金(企业应缴费率的20%中保留17%成立统筹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企业应缴费率的20%中的3%再加上8%的个人缴费率成立统筹个人账户合计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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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企业缴纳费率为工资总额的6%,具体比率可由地区政府决定;个人缴纳部分为2%,分别成立统筹基金(企业缴纳费率6%的70%「即6%*70%」成立统筹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2%个人缴费率再加上企业缴纳费率 6%的30%「即6%*30%」)两个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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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由中央授权地方一级政府按照工伤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三级差别费率,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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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自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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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企业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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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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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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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 『劳动合同法』与目前的『劳动法』就劳动契约之法定条款相较,有以下特色:
a. 雇主于裁员时需分担社会责任。
b. 『劳动合同法』扩大适用范围。
c. 将劳工休假及休息列入雇主与劳工所签订劳动契约之必要条款。
d. 规范劳务派遣形式,以防止雇主违法雇用劳工。
e. 关于劳工合法权益加强保护。
f. 工作年资满10年之劳工,雇主应与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之劳动契约。
g. 对试用期劳工权益予以保护。
h. 明确大陆各劳工主管部门之监督与检查职责。
(2) 『劳动合同法』在6个方面相较于目前『劳动法』的突破:
a. 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
b. 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
c. 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d. 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e. 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
f. 增强职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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